税收制度助力企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来源:华体育会在线登陆   发表日期:2025-04-30 23:29:10 浏览次数:1

  税收制度作为我国宏观政策与基础性市场规则的关键组成部分,如何有效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已然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课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推动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体制机制,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这一战略谋划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当前复杂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发展形势下,税收制度作为我国宏观政策与基础性市场规则的关键组成部分,如何有效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已然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课题。通过培育新质生产力来推动高新技术与先进制造业的新一轮跃升,对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及其产业化,以及推动中国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迈向更高质量、更具韧性的发展阶段,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企业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单元。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有利于助力企业的创新发展,进而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当前,我国财税制度在推动企业科学技术创新、数字化的经济发展、绿色转型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要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制度体系,为各类企业的创新发展保驾护航,推动企业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新质生产力,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实现高水平发展贡献企业力量。

  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在于创新。当前,税收政策正在慢慢地调整,以积极做出响应国家创新战略,支持新质生产力的成长,具体涵盖为高新技术公司可以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提升公司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设立高品质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实施新能源汽车消费税补贴政策等。这些政策在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以及加速新质生产力形成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然而,相较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及理想状态,现有的政策体系在完善程度、影响区域和支持力度等方面仍存在可提升的空间。从具体的税收问题来看,一方面,政策对科技型企业获取资金支持力度较弱。我国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分布在在生产投入和成果转化环节,对于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环节的支持力度相对较弱。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新研发至产业化期间对资金的需求更迫切,税收优惠应该加大对企业在资金获取环节的支持力度。虽然我国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对投资主体和投资对象的限定范围较为狭窄,且抵扣比例对投入资产的人吸引力不足,制约了我国税收政策对创新投资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在经济跨周期的新旧动能转换阶段,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负承担接受的能力有所减弱,这对其承担科研及创新支出的能力产生了影响。部分地方政府面临财政紧平衡的状况,相应地加大了地方税收的征管力度,即便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负压力依然存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会影响其创新及投资积极性。

  数字经济作为一种依托数字技术,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开展生产、交换及消费活动的经济形态,具备高渗透性、高融合性、高快捷性以及高的附加价值等特性。其科技含量颇高,且更为绿色环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生产要素配置的优化,从本质上来说,数字化的经济是新质生产力的一种具体展现形式。实际上,我国数字化的经济发展形态趋势极为蓬勃,正慢慢的变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关键引擎。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我国数字化的经济规模持续扩张,2023年数字化的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超过12万亿元,在GDP中所占比重达9.9%。

  当前规范的数字化的经济类企业税收管理仍有待加强,以此来激发企业创新潜能,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税收确定性方面存在提升空间。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下简称“三新”)的兴起使得我国税收管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因素。例如,在数字经济环境下,纳税主体、纳税地点以及利润来源等要素相较于传统经济模式存在非常明显差异,而企业是“三新”业态的主要力量,这就致使企业的部分创新业务可能遭遇税务合规风险。同时,由于税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在税收征管环节会增加不确定性,进而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在数字化的经济迅猛发展进程中,企业的资源集聚效应不容忽视,这有一定的概率会导致收入分配失衡加剧,从而凸显出增强税收调节功能的紧迫性。规范数字经济类企业税收管理,不仅有利于推动新兴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且在保障民生、稳定就业、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等方面具有非消极作用,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同时,也更加有助于增强企业的预期,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正处于绿色化、低碳化高水平发展的关键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刻不容缓。尽管我国已初步构建绿色税制且助力经济发展向绿色转型,但因经济、市场结构变革及外部环境变化,促进绿色化生产方式转型的财税制度仍有优化空间。一方面,税收激励机制设计不够精细,现有优惠减免政策对企业绿色转型的激励力度不足,中小企业受信息与资金限制难以充分享受;另一方面,直接针对污染排放的税费制度在许多地区尚不成熟,或者征收标准偏低,未能有效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削弱调控效力与企业减排积极性。同时,财政补贴依赖项目审批轻易造成资源分配不均与市场扭曲,影响绿色产业可持续发展,且现行财税政策在支持绿色金融理财产品创新和绿色投资上也需要完善,亟待强化系统性政策框架与市场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流入绿色领域,推动绿色化生产方式成功转型,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在创新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也是活跃市场经济,完善产业供应链的关键。与大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税收人才储备和管理上的水准上存在很明显差距。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对国家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主动关注意识,多依赖政府媒体宣传和税务主管部门培训等渠道获取信息。同时,非公有制企业税收专业人才匮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深入,尤其对时效性较强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容易忽视,无法及时享受政策红利。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因税收优惠政策门槛过高而放弃享受。但是,在我国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的关键时期,如何有效激发非公有制企业的活力是宏观经济稳定及发展的关键,也是形成更多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的关键。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没有实行差异性管理,这一方面体现出税制的公平及中性,但是税收的功能更要关注二次调节,因此,如何通过制度性的差异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当期逆周期调节的过程中,公司发展外向型经济很重要,因为这是增加企业获得更加多市场机会,带来价值增长的关键。但是,目前全球供应链断裂问题任旧存在,我国企业“走出去”有一定的困难。由于地理政治学的冲突也会传导至经济领域,所以“走出去”的企业将会面临着更大的税务风险。自202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路通”服务品牌以来,主要聚焦服务跨境投资全生命周期,目前,全国36个省级税务机关全部建立了自己的服务子品牌,以税务总局“税路通”品牌为主、36个省级税务机关子品牌为辅的“1+36”服务品牌矩阵迅速形成,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随着我们国家公司参与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深入,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税收服务差异化的需求在逐渐增强,所以与之相关的税收服务质量也要进一步提升。

  新质生产力的“新”,核心在“创新”。健全支持企业科学技术创新财税制度体系需要紧紧围绕“创新”,从多个环节持续加力。对此,要支持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科学技术创新支出力度,着力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国家战略科技任务聚焦,注重提升科技投入效能,通过多种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对科学技术创新的投入,推动企业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一是要对优惠政策进行结构调整,更充分地释放税收优惠政策的潜力。一方面,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但是激励科学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分布在在企业所得税。从真实的情况来看,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通常比企业所得税更重,应该进一步研究与增值税相关的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初期发展阶段,通常无法盈利,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程度较低,对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需求更为急迫。因此,建议增加科学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产业化初期的增值税优惠。

  二是鼓励社会风险资本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一方面,可优先考虑逐步放开社会风险资本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关政策主体限制,不再局限于专业的投资主体,适当扩大对被投资企业规模的限制。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的抵扣比例吸引力不足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增加抵扣比例。同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引导个人投资商入股初创型企业,参照个人投资商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税收政策,个人投资商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期限,可享受资本利得税及股息红利个税减免。

  数字化的经济是新质生产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促进数字化的经济发展就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数字经济自身具有巨大的市场活力和潜力,在政策层面,主要应该着力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增强税收确定性,为数字化的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带领企业在公平、规范的市场中发展。

  一是加快完善法律和法规体系。数字化的经济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一方面,传统经济中的业务模式可能在数字化的经济中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新业态也与传统经济在业务形态上有较大的差别。应该要针对数字化的经济带来的业态和业务模式上的改变,深入研究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带来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等变化,明确数字化的经济交易中的税制要素的界定规则。通过科学分析市场主体交易特点、模式和性质,准确确定征税对象、纳税环节和纳税人,完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比如增值税在数字经济中存在税目难界定的问题,又比如在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难界定的问题在数字经济中被进一步放大,这些问题都亟须进一步予以明确,以增强法律和法规与数字化的经济的适配性。

  二是要增强税收征管的确定性,强化各地税收征管的合作与协调。在数字化的经济下,我国纳税主体数量显著增多,尤其是自然人纳税主体,税收征管面临巨大挑战。因此,需要加强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打造公平、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为数字经济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数字化税收征管方面,要加快智慧税务平台建设,整合现有分散的各种税收征管数字平台及系统,实现税收征管综合治税平台建设的“一张网”,实现“单点登录,一网通办”,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征管数字平台各项管理服务的便利性。在纳税主体信息报送方面,建立精细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完善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制度。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平台企业应该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等相关表述,明确平台企业向税务部门上报平台经营主体涉税信息的责任。同时,可研究适时推出平台提供者代扣代缴的试点,并进一步明确平台代扣代缴流程,减少平台代扣代缴的不确定因素,提升征管效率。在强化税收征管区域间合作方面,推动数字经济流转税主管税务机关从企业所在地向业务发生地转变,增强各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针对数字经济交易中常见的账面无库存、供应链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更多关注税收“业务发生地”实质,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各地交流协作。同时,规范核定征收政策的具体适用办法,防止各地区因争抢税源而放宽征管标准,同时也要避免纳税主体利用地区政策差异形成的税收洼地滥用行为。

  “绿色”作为市场经济的外部性问题,需要通过优化财税政策形成合力,以强化政策对企业的引导力,将绿色这个外部问题内部化,形成企业主动追求绿色的内生动力。长期以来,我国围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清洁能源利用等领域,逐步构建起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种为补充,并以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政府绿色采购等财政支持政策相配合的绿色财税体系。但是,促进企业绿色转型仍然需要相关财税制度进一步协同发力。

  具体而言,一是强化绿色财税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在财政政策方面,要优化财政补贴结构,转向结果导向型补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于绿色技术创新和示范项目,避免补贴造成市场扭曲,加强对补贴效果的评估与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严格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将达到相关绿色标准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清单,实行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加大财政资金对传统行业企业的绿色转型和升级补贴力度,对新能源等绿色技术研发和项目建设提供支持。在税收政策方面,要针对现有优惠减免政策激励力度不足的问题,增强税收激励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已有的绿色税收政策基础上,加大优惠力度,对采用清洁能源、节能减排技术和绿色生产流程的企业给予更具吸引力的税收减免。例如,加快推行企业购置并使用环保专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提高企业环保技术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标准,降低绿色转型成本,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

  二是完善绿色税收政策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税收征管。在扩大绿色税收征收范围及调节力度方面,通过扩大征税对象,可以进一步引导企业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推动绿色低碳转型。逐步把碳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不可降解塑料等污染物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将山水林田等自然资源的补偿性收费纳入资源税,以更好发挥促进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合理设定税率并逐步提高标准,促使污染成本内部化,形成市场信号,激励企业减少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同时为绿色技术研发和应用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在强化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方面,要针对环境保护税征管难度大的特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加大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力度,构建内部一体化的共享信息平台,打破“信息孤岛”,为绿色税制的运行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促进环保税征管效能的提升。

  民营企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力军,具有市场反应迅速、体制机制灵活的特点,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但同时,民营企业也存在税收管理薄弱、抗风险能力不足等特点。因此,需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一是在保证财政运行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加大税收政策跨周期调节作用。在增强政策有效性上,发挥好税费政策在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作用。稳定民营企业税收负担,实现涵养税源、稳定税收的良性循环。

  二是提高政策的针对性。一方面,在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现实情况,提升政策制定的系统性,在投资、研发、生产、人才储备等各方面,对民营企业发展给予支持;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扩大政策覆盖范围,避免“隐形门槛”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的情况发生。加大对弱势小微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同时兼顾中型民营企业,降低小微民营企业与中型民营企业的税赋差距。另一方面,针对纳税人的需求,通过民营企业报送的相关数据,分析优惠政策带来的经济效应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并逐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征管操作。比如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通过定期抽取行业数据、区域数据,分析其对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而逐步完善此项政策。

  三是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得性和连贯性,增强民营企业的政策预期,做好政策变更期间的衔接。在新旧动能转换的高质量发展关键时期,给予中小微企业休养生息的空间。同时,应避免“大水漫灌式”的税收优惠,稳定宏观税负并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重视税源建设,在完善普惠性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支持领域,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政策惠企利民效能,聚焦重点领域,助力稳就业、保民生。

  “走出去”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环境和更大的风险,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支持与服务。政府部门应该针对“走出去”企业多样化的需求,通过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国际沟通协调,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全面的服务和指导,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

  一是针对企业的不同阶段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支持。对初创期企业,要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和丰富税收减免类型,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对成长期企业,在研发投入、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加计扣除优惠等支持,与对出海制造业企业设立的专项产业扶持基金等措施形成合力。对成熟期企业,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海外并购,整合资源、延伸产业链,提升综合实力与抗风险能力。

  二是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优化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税务部门应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征管简便、公平合理的新型税收关系,为企业创造更宽松、更可靠的税收环境。同时,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充分运用我国参与的各种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平台,帮助“走出去”的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涉税业务辅导,提升风险防范意识。税务部门应当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的培训及指导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推送东道国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信息,帮助“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指导企业做好税务合规,避免因政策信息盲点产生税收风险。指导企业增强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防范水平,在企业与东道国发生税务纠纷时,政府部门要积极与东道国沟通,保障“走出去”企业的合法利益。

  作者:李旭红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段小龙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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